2024年3月1日,环卫车司机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司机在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6月13日,司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保,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司机慌了神,自己受了伤,应得的赔偿却拿不到,于是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这起案子的棘手之处在于,如何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做到精准,以确保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看到的初步情况不容乐观。司机手中的证据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而且公司态度强硬,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梁律师深知,要想为司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必须全面梳理证据。他指导司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基础,但要让它们发挥最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整理。这起案子的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司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突破口在于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合理运用。梁广宇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仲裁请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待遇,他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司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过梁律师的努力,案子有了实质进展,仲裁委开始重视司机的诉求。
仲裁结果出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司机其他仲裁请求。梁律师在该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司机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收集和整理了关键证据,在仲裁中据理力争,最终为司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避免了司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让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让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梁广宇律师在这起工伤赔偿纠纷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相信,再复杂的纠纷也怕“较真”两个字——较真每一份证据、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个细节。对于陷入纠纷的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个愿意陪你逐页翻材料、深入分析案件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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