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存在一些常见误区,比如认为一旦被指控犯罪就只能接受较重的刑罚,而忽视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从轻、从宽情节。以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为例,很多人可能觉得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就必然会被判处实刑。但实际上,案件中存在诸多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因素。
在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包括进货渠道、销售方式、与上家的沟通情况等。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通过这些工作,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律师首先从张某的投案经过入手,向公安机关调取张某主动投案的记录,包括投案时间、地点和详细过程,以证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接着,收集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的庭审记录。此外,还收集了张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从当地公安机关获取其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杨律师将这些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进行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张某符合从轻、从宽处罚的条件。
庭审策略上,杨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准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庭审中,他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律师重点强调张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以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同时,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杨XX寻衅滋事案中,杨子兴律师同样展现了专业的辩护能力。接受委托后,杨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杨XX,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发现杨XX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实施涉案行为,无预谋、无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为后续从轻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律师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他向公安机关调取杨XX投案的相关记录,包括投案时间、地点、投案时的陈述等。同时,收集杨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证明其如实供述的情况。此外,还提交了杨XX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当地公安机关获取其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杨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明杨XX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
庭审策略上,杨律师在法庭上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维度,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系统论证杨XX完全符合缓刑条件。他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杨XX的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XX缓刑。
这两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杨子兴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证据链搭建,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辩护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他们能够帮助当事人清晰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合法、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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