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必须逮捕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必须逮捕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诉讼可不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可不逮捕的情形如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因其罪行较轻,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四是对被拘留的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变更强制措施。
三、刑事诉讼可不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不逮捕的情形有:一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不逮捕;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不予逮捕;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不逮捕;四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不予逮捕。另外,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时,也不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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