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满脸焦虑地把那叠送货回单和付款协议摆在翁鹏威律师面前时,案件的复杂程度就像一团乱麻,让人一时理不清头绪。原告为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项目供应砂石,结算后企业却拖欠32万余元材料款及利息,多次催讨毫无结果,这让原告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翁鹏威律师,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起就在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他服务于四川-温州-龙湾地区,办公地址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更是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16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这次面对这起砂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他深知挑战巨大。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翁鹏威律师连夜梳理后,发现了几个“致命点”。其一,施工企业提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这使得案件的责任主体变得模糊不清。其二,施工企业称已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约定材料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实际用于案涉工地,这给证明施工企业的付款责任增加了很大难度。其三,本案经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由相应法院审理,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这让庭审的对抗性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面对这些难题,翁鹏威律师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制定了清晰的破局思路。正是因为他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库和跨领域知识,才能想到从表见代理这个关键角度入手。他认为,要证明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关键在于证明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此,他重新梳理了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诉讼,他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他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拿到判决书时,原告对翁鹏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这起看似无解的案件,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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