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女士满脸焦虑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李律师就意识到这将是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许女士原拥有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私房4间,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本以为能顺利获得安置补偿,可没想到后续的遭遇让她陷入了困境。2017年,临时商业用房因违章被拆除,公司却再也没提供符合约定的临时用房,也不给出解决方案。这让许女士的生活和经济都受到了极大影响,她感觉自己的权益被无情践踏,却又不知该如何是好。
李同红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等方面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许女士的案件,李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冷静地分析出了案件中的几个“致命点”。
首先,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某公司以项目未动工是因政府部门调整为由进行抗辩,试图逃避违约责任,这给确定违约事实增加了难度。其次,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和损失赔偿数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依据来支撑,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连续三次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每次诉讼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耐心都是极大的考验。
面对这些难题,李同红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正是因为李律师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才能想到分阶段起诉的策略。他决定每个年度分别主张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这样可以更清晰地呈现违约事实和损失情况。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李律师详细梳理合同条款,收集某公司违约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65.5万元。某公司不服上诉,甚至申请再审,但都被驳回。
第二次诉讼,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李律师依然坚持自己的代理思路,再次获得法院支持,某公司再次支付65.5万元。某公司再次上诉,结果还是被驳回。
到了第三次诉讼,也就是本案,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面对某公司“项目未动工是因政府部门调整所致,非其自身原因;其也是受害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等”的抗辩,李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明确,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系客观事实,政府部门调整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而且此前两次生效判决已对相似期间的违约事实作出认定,被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方面,李律师主张应考虑被告的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同时驳回许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至此,三次诉讼均以许女士的胜利告终,累计为许女士争取到了超百万元的赔偿款。许女士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她说:“要不是李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是他帮我讨回了公道。李同红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许女士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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