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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到期公司强用肖像索赔120万,李同红律师助力判赔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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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0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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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女士代言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用其肖像,索赔遭拒且对方辩称有使用权,维权困境重重。李同红律师核实合同、收集证据,并有力应对被告抗辩。最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撤下广告、登报道歉,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等共5.6万余元。
代言到期公司强用肖像索赔120万,李同红律师助力判赔5.6万!

当年轻女孩杨XX满脸焦急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他意识到这案子不好办。杨XX曾为某服饰公司代言,合同到期后该公司还在各大网站和电视台用她的姓名和肖像做广告,多次要求撤下都被拒,这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她起诉索赔120万,可被告却有一堆看似合理的抗辩,这局面仿佛让胜诉变得遥不可及。

李同红律师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在北京市,联系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他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深厚积淀,同时在肖像权等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肖像权纠纷,但深入分析后,发现有几个棘手的“致命点”。其一,被告称与经纪公司签的合同约定广告版权归其所有,自己拥有杨XX肖像权的合法商业使用权,这从合同层面给原告维权制造了难题。其二,被告说已按期从官网撤下广告,招商加盟网站的广告是网站自行发布,与自己无关,这使得招商加盟网站广告责任归属难以确定。其三,被告主张杨XX拍摄广告是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发起挑战。

面对这些难题,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开启了破局之路。他深知,只有精准地把握合同条款、收集有力证据,才能在这场官司中占据主动。

首先,他协助杨XX详细梳理《广告代言合同》的关键条款,确认代言期间和清理期间。合同明确规定代言期间至2012年X月XX日,清理期间至2012年X月XX日,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约,被告当然无权继续使用杨XX的肖像。正是因为李同红律师有多年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经验,才能如此敏锐地抓住合同这个关键。

其次,他指导原告收集侵权证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明,合同到期后仍有大量招商加盟网站刊登相关广告。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洞察力指出,这些广告是被告提供并要求发布的,被告作为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载有原告肖像的广告。而且,由于他承办过众多侵权纠纷案件,胜诉案例库丰富,这让他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更有方向和策略。

再者,针对被告“招商加盟网站系自行发布、与其无关”的抗辩,李同红律师冷静应对。他指出,被告与招商加盟网站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未对广告继续投放续约,且被告有义务在代言期届满前通知网站清理广告,未有效履行义务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他跨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仅熟悉肖像权相关法律,对广告合同等领域也有深入了解。

一审判决后,杨XX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他凭借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主张被告侵权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应提高赔偿数额。

最终,一审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生效后十五日内撤下广告、登报澄清并赔礼道歉,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二审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从杨XX索赔120万到最终获赔5.6万余元,虽然数额未达预期,但成功让对方承担责任,维护了杨XX的合法权益。杨XX对这结果很满意,认可李同红律师“专业、高效”的服务,认为他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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