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张女士满脸焦虑地走进律所时,我就知道她碰上了大难题。她手上紧紧捏着仲裁裁决书,那上面驳回了她全部的仲裁请求,这让原本就因工作变动而苦恼的她更加雪上加霜。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翁鹏威,我接过这份裁决书,明白了这场官司的挑战巨大。张女士是某鞋业公司的老员工,自2001年入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部分厂区被征收后,她被安排到关联企业上班,工作主体和场所都变了,这也就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纠纷。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但经过深入梳理,我们发现了本案存在三个“致命点”。其一,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在法律界定上并不清晰,存在较大争议。其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认定非常复杂。工资发放涉及银行收入和公积金自负部分,计算起来容易出现偏差。其三,社保补缴的诉求面临时效问题。张女士要求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然而对方很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面对这些法律难点和证据缺陷,我们团队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首先,针对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实质解除这一争议点,我们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研究,明确指出案涉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系不同法人主体。虽然对方主张是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未改变,但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并非单纯的企业迁址,而是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工作场所,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正因为我们拥有丰富的劳动案件办理经验,才能想到从合同履行主体这样关键的角度进行法律定性转换。
在收集、整理证据方面,我们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我们确认了张女士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用人单位搬迁及通知员工至关联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张女士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且社保、工资发放自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的关键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并不容易,但是团队成员分工合作、紧密配合,才能够在纷繁复杂的资料中找到关键内容。
庭审阶段是这场战斗的关键。我们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抗辩。对方主张张女士申请仲裁时仍在岗、公司未停产停业,但我们指出张女士系因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实际工作系配合相关安排,并非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我们还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充分举证、说理。我们与张女士共同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工商银行实际收到的收入及每月公积金自负部分,张女士主张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凭借团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关注与审查。
最终的判决结果令人欣慰。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张女士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虽然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补缴社保的诉求,但她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拿到判决书时,张女士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她的信任和我们的努力终于有了最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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