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张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李律师就意识到这案子不好办。张先生面临着继母赵女士要求继承分割50%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而且对方质疑家庭协议的有效性,这让张先生仿佛陷入了绝境,房产所有权岌岌可危。
李同红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行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在北京市。他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面对张先生的困境,李律师迅速展开了对案件的分析。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法定继承纠纷。但李律师连夜梳理后,发现三个“致命点”:第一,赵女士主张张父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此主张成立,家庭协议将被认定无效;第二,赵女士坚持涉案房屋系张父个人财产,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50%份额;第三,赵女士声称对张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这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针对这些难题,李同红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正是因为李律师拥有多年婚姻继承案件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才能想到这些应对策略。
首先,李律师协助张先生梳理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内容。2014年XX月XX日,张父之姐妹、张父、赵女士、张先生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归张先生一人所有,张父将该院内所有房屋份额无偿给予张先生,张先生负责赡养相关人员,赵女士在120号院内享有居住权直至拆迁或去世,如遇拆迁,张先生将赵女士列为被安置人并给予安置房。2016年4月,赵女士与张先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事宜进一步约定。通过对协议内容的梳理,为证明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奠定基础。
其次,证明家庭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针对赵女士主张张父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律师向法庭指出:张父的残疾证显示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张父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中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张父之姐妹均证实签订协议时张父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即使张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均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再次,论证涉案房屋非张父个人遗产。李律师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父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而非赵女士主张的系张父个人财产。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属有效。
最后,在一审判决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先生,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那天,张先生感激地说:“多亏了李律师,不然我的房子就没了。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效的服务,成功维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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