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A企业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黄蓉律师时,黄蓉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原告A企业从事液压设备销售,却被曾经的业务员狠狠摆了一道。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和被告B一起设立了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C公司。原告A不仅面临客户资源被窃取,还遭遇被告离职后编造、传播的虚假负面信息,客户大量流失,营收大幅减少,损失惨重,而索赔之路更是困难重重。
黄蓉律师所在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21层。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这次面对这个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冷静地分析起案件中的难点。
首先,要证明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并非易事。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原告A的商业秘密,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撑。而且被告很可能会辩称客户信息是公开信息,这就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其次,原告A要证明被告离职后编造、传播的虚假负面信息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难以量化,很难拿出直观的证据。最后,原告A要确定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并获得赔偿也困难重重。由于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举证,法院在判定赔偿金额时会更加谨慎。
针对这些难题,黄蓉律师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正是因为黄蓉律师所在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团队协作能力和丰富的胜诉案例库,才能想到这一步。黄蓉律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仔细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同时,黄蓉律师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相应依据,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在庭审中,面对被告“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黄蓉律师的专业和严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原告客户信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通过被告C公司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离职后向原告海外客户发送虚假负面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结合涉案交易标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原告A企业的负责人对黄蓉律师竖起了大拇指,称赞黄蓉律师专业、负责,成功为企业挽回了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经营利益。黄蓉律师也表示,将继续秉持“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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