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单X一脸愁容地找到徐晓律师时,徐晓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单X因某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遭受了近万元的损失,可想要追回这笔损失,看起来希望渺茫。
从专业角度冷静分析,这个案件存在多个棘手的法律难点。其一,被告提出“交易无因果关系”的抗辩。单X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否真的是因为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这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交易与虚假陈述无关,导致索赔失败。其二,被告称“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证券市场本就复杂多变,系统风险确实存在,要准确区分单X的损失中哪些是由虚假陈述造成,哪些是系统风险所致,难度极大。其三,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也存在争议。不同的认定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损失的计算,这对于单X能否获得合理赔偿至关重要。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徐晓律师展现出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卓越的应对能力。徐晓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6年起就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多年来,他承办了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正是因为拥有如此丰富的实践经验,徐晓律师想到了一系列有效的破局策略。
徐晓律师首先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以此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为证明交易因果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他组织了大量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同时,徐晓律师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他所在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团队协作能力强,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库,为他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团队和资源,徐晓律师才能够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未尽勤勉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过错,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单X拿到判决书后,对徐晓律师的专业和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所在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平路58号兰迪大厦,如果你也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徐晓律师及其团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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