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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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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0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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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与林X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林X尚欠829431.7元工程款。林X反诉称张施工质量不合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冯从福律师接受张委托代理此案,最终法院支持张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林X全部反诉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胜诉,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工程款

当张看着那一条条自己精心施工完成的公路,满心期待着能顺利拿到工程款时,却没想到林X的拖欠和反诉让他陷入了一场艰难的法律纠纷

张本是一名普通的实际施工人,怀揣着对工作的热情和对生活的期望接下了“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项目。2022年1月5日,他与林X签订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并按照约定认真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了沥青路面金额及各项补贴。2023年5月,因路基下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林X也签署了费用确认表。然而,林X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支付剩余的829431.7元工程款。更让张绝望的是,林X还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459586元。

在这个关键时刻,张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荣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面对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冯从福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迅速投入到工作中。他深知案件的难点在于合同效力认定、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抗辩及多层转包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等多个典型法律问题。

首先,冯从福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完整构建了证据链条,锁定了工程款债权。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为张的工程款主张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其次,面对被告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从福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成功利用“视为验收合格”条款,有效对抗了质量异议,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再者,对于林X提出的反诉请求,冯从福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击破。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合理确定利息起算时点,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虽然付款时间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强制约束力,但法院采纳了“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裁判规则,为张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7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张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同时,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这起案件不仅成功为张争取到了全额工程款及利息,也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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