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的通知时,原告傅X怎么也没想到,多年的合作会以这样的方式戛然而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面临巨大挑战。
傅X自2006年起就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了运输路线及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然而,2021年4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实际履行至该日,合同解除前账目已结清。但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于是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计算方式是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去成本,计算剩余5个月。
被告则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于框架协议;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这让傅X陷入了绝望,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场官司似乎困难重重。
就在傅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之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以来,毕罗春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善于在复杂事实中梳理法律逻辑,制定务实有效的诉讼或谈判策略。
在接手此案后,毕罗春律师深知案件的难点。首先要解决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被告坚称合同是框架协议,这对原告极为不利。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经验,注意到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这一关键事实。他通过收集双方过往的合作记录、合同条款等证据,向法院举证,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合同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其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也是关键。双方虽然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但具体的成本和收益需要准确举证。毕罗春律师通过详细梳理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如轮渡费、油费等,向法院提交了前12个月收入、运输次数及各项成本证据。曾经担任企业法务的经历让他知道成本核算的重要性,最终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最后,要突破被告“清算即免责”的抗辩。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毕罗春律师以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为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时间与精力,有效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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