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看着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上庄某等人时,他的内心充满了恐惧与绝望,那一刻他深知自己陷入了一场严重的法律纠纷,而检察院最初打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他,这一罪名意味着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未来似乎被阴霾所笼罩。
郑某与其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是同事,为抚养孩子,郑某与前妻仍共同生活。他认为吴X与庄X有暧昧关系,便想找庄X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看到庄X及其同事后,因感觉被挑衅,驾车加速撞向他们,虽紧急制动,但仍撞到庄X、陈X等人及一部电动车。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郑某感到绝望之际,他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团队。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为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苏湖城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首先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某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苏湖城律师知道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判断标准很关键。于是团队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五点主要判断标准:从犯罪起因分析,系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分析,驾驶汽车撞击的对象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从犯罪行为分析,撞击行为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从犯罪后果分析,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在于报复与之有矛盾的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在具体辩护中,苏湖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X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郑X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X和陈X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郑X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上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同时,郑X主观上对庄X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X在明知郑X与吴X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即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以增强说服力。
经过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和提供详细书面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2026年四月,其经办的此案例入选福建律师刑事优秀案例。这起案件再次说明了刑事案件聘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苏湖城律师用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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