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现账户迟迟未收到剩余工程款时,公司领导才意识到,一场原本以为顺利完成的工程,如今陷入了工程款拖欠的困境。某建设工程公司(原告A)与某村民委员会(被告C)签订了街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约定,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了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且工程完工后也已交付使用。然而,被告C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大额款项却一直拖欠,公司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公司领导心急如焚,这不仅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转,还可能导致后续项目的开展受到阻碍。
在公司陷入绝望之时,他们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已经执业1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一千余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他还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多年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王宏亮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了工作。他深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是关键。于是,他全面梳理合同、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曾经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这些证据将是锁定欠款事实的重要依据。
庭审中,被告C以现任负责人对工程不知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不认可利息与误工损失等理由进行抗辩,试图拒绝足额付款。王宏亮律师沉着应对,逐项驳斥对方的抗辩观点。他指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A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被告C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结算表经被告方时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载明“验收结算”,结合建筑业统一发票,足以证明工程总价款;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否定欠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应支付相应利息。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王宏亮律师围绕欠款事实、证据效力、违约责任、利息计算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辩论。他准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违约责任与利息起算标准,为原告A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A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C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全部采信,认定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剩余工程款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承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王宏亮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他凭借精准高效的证据梳理、专业有力的抗辩驳斥、准确到位的法律适用,实现了全额工程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全面胜诉,成功帮助施工企业追回长期拖欠款项。王宏亮律师也因多年来的出色表现,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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