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李X和曹X看到那片依旧未完工的楼盘时,他们的心沉入了谷底。原本期待着能在2023年9月30日入住新房,可如今,开发商不仅逾期交房,且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他们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棘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多年的积蓄可能面临打水漂的风险,绝望的情绪笼罩着他们。
在这关键时刻,李X和曹X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2021年5月29日,李X、曹X与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某小区的商品房,总价不菲。他们依约支付了首付款874766元,并于2021年7月12日与第三人中国XX及XX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也相当可观。自2021年12月17日起,他们就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冯从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这类案件的难点。一方面,要证明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双重解除及款项返还问题。在过往处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的案件中,他积累了大量应对此类问题的经验。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XXX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冯从福律师凭借千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应对这一情况。他清晰地向法院阐述,因购房合同解除,致使《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落空,所以原告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应得到支持。
同时,冯从福律师带领团队收集并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了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及购房者的损失金额。在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少量罚息(47.03元)时,他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也避免了对方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0月10日)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第三人XXX之日(2024年9月26日)解除。开发商应向原告返还首付款874766元及相应利息,返还原告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扣除罚息47.03元)共计369133.93元,还应向XXX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冯从福律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他将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首付款返还、已还贷款返还、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等多项请求合并诉讼,避免了购房者需另行起诉或长期背负债务的风险,一次性解决了全部纠纷。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也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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