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凭证追货款胜诉
朱玉生作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期间,曾在法院是统任职,具备扎实的司法实践经验与严谨的办案逻辑。2020年期间,临沂市某公司找到朱玉生律师,委托他处理一起买卖合同争议。该公司向被告销售水表配件,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到货物和发票后,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公司起诉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朱玉生律师作为卖方(原告)的代理人,面临的争议焦点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履行完毕以及欠款事实。他提交了货物托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要约承诺交付开票”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债权金额。最终,协助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查明事实,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定,支持了货款本金、利息及合理的保全费用。
三年间隔:信任在时间中沉淀
在这三年间,朱玉生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虽然没有新的委托法律事务,但他会定期回访客户,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需求。该公司也在这三年里不断发展,业务范围有所拓展,对法律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公司负责人对朱玉生律师上一次的服务非常满意,在心里已经认定了他作为公司的法律后盾。
第二次委托:追违约损失再胜诉
2023年期间,该公司再次找到朱玉生律师。这次是由于为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肉类采购合同,并支付定金,但被告逾期未能交货,并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公司也无法向其下家客户交货,不得不向下家客户双倍返还定金,造成损失。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与第一次委托不同,这次的法律事务涉及连环买卖,争议焦点更多。一是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合同约定按“货物总价款”日千分之一计算,但货物总价款为估算值,且公司仅支付了定金,违约金基数应如何确定;二是损失金额的认定,公司向下家“双倍返还”的款项中,包含了下家支付的定金,实际损失到底是多少;三是责任主体,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朱玉生律师为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诉讼逻辑。通过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坐实了被告的根本违约事实,通过公司与下家客户的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了损失的实际发生与由于果关是。在法庭上,针对违约金基数问题,他尊重了法院以实际占用的定金款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观点,确保了诉求的合理性。针对损失金额,他清晰区分了“现金流支出”和“实际损失”,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了实际损失额。虽然股东连带责任的诉求由于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后来该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朱玉生律师这样,能在不同法律事务中都把事情处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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