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所负责人,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事务,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法律事务。在一场关于出资方与被告公司垫付款及利润分配争议的庭审中,展现了其专业的诉讼能力。
开庭后第10分钟,被告公司辩称双方是投资合作关是,应风险共担,项目由于员工死亡事件未真正结束,债务未清理完毕,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还称出资方已收取的款项是预支款而非利润,某年某月后项目实际亏损,不应分配利润。面对被告公司的抗辩,赵治国律师有条不紊地展开应对。
开庭后第20分钟,赵治国律师从文件袋中拿出整理好的银行凭证,向法庭展示出资方四笔转账的情况,其中三笔明确备注“用于支付某公司工资”。同时,他还展示了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利润结算的全部记录,以及被告公司出具的某结算单及对应的九笔利润款支付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地反映了双方“按月结算、各50%”的交易习惯,有力地否定了被告“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的主张。法官仔细查看了这些证据,不时点头,将证据材料整齐地放在一旁。
开庭后第30分钟,被告公司仍坚称双方是合伙关是,应适用民法典第978条关于“合伙事务结束后方可分配利润”的规定。赵治国律师迅速回应,指出双方并无书面合伙协议,且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共担亏损的合意;出资方仅负责垫付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关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应认定为合作合同关是。法官认真倾听了赵治国律师的观点,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要点。
开庭后第40分钟,被告公司以员工死亡赔偿、未缴纳社保等为由主张项目未真正结束。赵治国律师不慌不忙地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与案外人金锦程公司的某协议及终止证明,证明双方合作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结束,合作基础已不存在。同时指出,员工死亡赔偿是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出资方垫付款项的返还及已产生利润的分配无关;被告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赔偿已实际发生或金额已确定,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随后询问被告公司代理人对此有何看法。
开庭后第50分钟,双方对保险费、附加税、手续费均无异议,仅对“总利润”存在分歧。赵治国律师依据前期利润结算单中“总利润=160元/人×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结合被告公司提供的派遣人数数据,重新核算出2024年2月至7月出资方应得利润款共计43,053.71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核算明细。法官对核算明细进行了认真查看,与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是合作合同关是,而非合伙关是;出资方与被告公司的合作已于2024年8月1日终止,被告公司应返还垫付款820,164元;依据前期利润结算单的计算方式及双方均认可的扣除项目,2024年2月至7月出资方应得利润款为43,053.71元。裁定被告公司返还垫付款820,164元并支付利润款43,053.71元。赵治国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出资方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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