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的法庭上,几起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案件正进行着激烈的审理。一场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46592.5元。另一起服务合同纠纷里,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而被告辩称协议无效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被告则坚称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处理这些案件的代理律师是来自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他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同时身兼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面对的是要证明被告存在管理过错的难题。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情况。张居宽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公司虽称已依约完成服务,但被告辩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代理原告,庭审中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然而,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积极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任省财税委委员,其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他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也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在这几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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