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王某某满脸焦虑地找到邹炳昂律师时,邹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艰难的硬仗。王某某与妻子婚后换购的房产登记在岳母名下,如今面临离婚纠纷,岳母和妻子竟主张房产是岳母个人出资购买,意图将房产据为己有,王某某似乎陷入了绝境。
邹炳昂律师来自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2201810028647,服务地区为江苏-无锡,联系地址在江阴市澄江中路5-1号东都国际大厦14楼。他是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面对王某某的案件,邹律师冷静地对案件困境进行了分析。
首先,表面看房产登记在岳母名下,从物权角度,岳母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这对王某某极为不利。其次,岳母和妻子主张购房款是王某某夫妻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这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再者,第三人妻子也陈述房屋系岳母所有,王某某未出资,这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难度,形成了几个致命点。
不过,邹炳昂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找到了破局思路。正是因为他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才能想到这一步。邹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王某某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看似零散,但在邹律师的专业分析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邹律师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王某某夫妻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妻子转账至岳母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王某某一家实际居住;岳母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邹律师通过证据分析指出,岳母所持借条系其与妻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律师团队的意见。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妻子借用岳母名义购房的事实成立,判决明确指出,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房屋由夫妻装修并实际居住,结合岳母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如存在争议应另行主张。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王某某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王某某对邹炳昂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和努力十分感激,他真切地感受到了邹律师团队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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