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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效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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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梦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7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171140229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5711118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实务经验丰富,耐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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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武汉某某公司诉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被告襄阳某某公司辩称双方无合同等。李梦月所在律所律师代理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未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效力审查

202X年X月X日,襄阳市樊城区一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正在紧张进行。原告武汉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多项诉求,被告襄阳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逐一反驳。当原告出示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时,气氛变得紧张起来。

这起案件中,原告武汉某某公司起诉被告襄阳某某公司,诉求包括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赔偿损失、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存在、工程款支付对象及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等。

李梦月2017年开始执业,法学本科学历,是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逾500件。此次她所在律所的律师代理被告襄阳某某公司。

接案后,代理律师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收款台账及银行收款凭证打印件、施工图纸复印件等。被告律师针对这些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指出施工合同复印件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基本要件;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双方协商一致签单;收款台账和银行收款凭证未提供银行签章件;施工图纸只是平面效果图,未经过相关审核备案。同时,被告还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证明涉黑案件财产没收及债权申报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当庭未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且无双方签章,无法查明合同真实性,不予采信;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也不予采信。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武汉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在日常工作中,李梦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总是会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她仔细核对双方往来的文件,发现了对方证据中的时间漏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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