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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案,冯从福律师助力被告人获法定幅度内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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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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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周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指控,涉及两节犯罪事实,且第二节犯罪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冯从福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周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在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结果。
开设赌场罪案,冯从福律师助力被告人获法定幅度内合理量刑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公平与正义的重量。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开设赌场罪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诸多不利因素交织,然而在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取得了法定幅度内较为合理的结果。

被告人周X,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曾有收购赃物行政拘留的劣迹。公诉机关指控周X犯开设赌场罪,有两节犯罪事实。第一节,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周X与吴某、卢X合谋,为网络赌博网站推荐客户充值获利,周X负责管理,占股最多。经审计,此节充值金额达124万余元,周X获利4.8万元。2020年1月4日吴某、卢X被抓获,1月8日周X主动投案。第二节,在取保候审期间,即2020年7月至9月,周X介绍他人到其承租场所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获取介绍费1300元,帮助赌博网站充值110.355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周X情节严重,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面对这样复杂且不利的案件情况,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福建宁德法律服务12年,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办理此案时,冯从福律师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首先,紧扣“自首”情节。在第一节犯罪中,周X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冯律师以此为据,向法院提出应认定周X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意见。其次,精准定位第二节的“从犯”地位。周X在第二节犯罪中仅提供场所和工具、收取少量介绍费,并非直接实施充值信息传递行为,冯律师据此主张周X为从犯,法院也采纳了该意见,对该节减轻处罚。再者,积极争取退赃从宽。公安机关从周X处扣押10万元,冯律师主张其中4.8万元(第一节获利)加1300元(第二节介绍费)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余款可抵扣罚金,法院最终判决没收退赃款并明确余款用于抵扣罚金。此外,冯律师还指导周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效运用认罪认罚程序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同时,在协同辩护中,虽第一节三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但冯律师强调各人作用差异,使得法院对吴某、卢X分别量刑三年二个月和三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从法律角度来看,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冯从福律师正是基于这些法律规定,为周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周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在两节犯罪、取保期间再犯罪的背景下,这一结果已是法定幅度内较为合理的结果。这起案件再次彰显了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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