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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律师助力被害人获赔9.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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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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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4月,被告人林XX因认为被害人陈X1偷挖海蛎将其打伤,致其九级伤残。案发后林XX仅赔偿1.1万元。福安市检察院对林XX提起公诉,陈X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冯从福律师代理陈X1,经努力,法院判决林XX赔偿99284.43元,扣除已支付的,尚需支付88284.43元。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律师助力被害人获赔9.9万余元

司法每年因故意伤害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众多,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的判定,更关系到被害人民事赔偿能否得到保障。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被害人在冯从福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2016年4月21日16时许,在福安市XX某外滩涂上,被告人林XX认为捡拾海蛎的被害人陈X1偷挖其养殖的海蛎,便上前踢踹陈X1,致其摔趴在地后还继续踢踹。这一暴力行为造成陈X1右侧第4、5、6、11、12肋骨及腰1、2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陈X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案发后,林XX仅赔偿了11000元医疗费。林XX于2016年5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具有自首情节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林XX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X1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林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325元。

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代理这起案件时,冯从福律师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他请求判令被告人林X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3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要求根据法庭辩论终结时已更新的赔偿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明、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用以证明原告人伤情、治疗情况、伤残等级及被扶养人情况。

在代理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收集证据,整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被扶养人关系证明等,确保每一项诉请都有证据支撑。对于误工费,虽然鉴定意见未明确持续误工时间,但他主张按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恢复期综合计算,最终法院支持了住院期间(扣除休息日)30天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在争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他据理力争,最终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55172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4226.22元)均获得全额支持,这是本案赔偿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他也合理主张,均获得法院酌定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XX赔偿陈X1经济损失共计99284.43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尚需支付88284.43元。虽然部分诉请未获全额支持,但整体赔偿结果较为理想,尤其是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全额认定,为被害人后续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准确计算赔偿数额、收集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冯从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害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遭遇类似的伤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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