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嫌疑人能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比例并不高。而在泰安市岱岳区的一起强制猥亵案中,嫌疑人却成功摆脱了刑事指控,这背后离不开一位专业律师的努力。
被不起诉人XX,是泰安市岱岳区的一名务农人员。2020年8月16日13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XX镇XX村,XX在被害人(系聋哑人,智力残疾壹级)家中,被指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强行抚摸其胸部、阴部实施猥亵。案发后,XX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但仍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监视居住,案件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嫌疑人XX委托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为其辩护。金文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百件。她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穿刑事辩护全流程。
在案件受理阶段,金文律师全面接待了当事人及家属,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她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同时,结合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这起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金文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她全面阅卷,与嫌疑人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她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她指出,嫌疑人X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金文律师认为,嫌疑人XX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最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这意味着嫌疑人XX不会有犯罪记录,其子女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金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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