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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执行异议案:律师助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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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韩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21143059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17677970
代表案例:8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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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执行人王X与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义务,穷尽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程序终结。王X申请追加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申X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申X为被执行人。
王X执行异议案:律师助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司法执行案件中,执行难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大量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难以落实。王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王X与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未履行义务。法院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都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这种看似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王X找到了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还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还具备英语6级和企业合规师证书。韩蕊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

韩蕊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发现,该建设工程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申X。王X提出追加申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申X未实缴出资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韩蕊律师深知这是突破执行困境的关键。她迅速展开行动,收集相关证据,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她查阅了大量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法律法规,为案件的推进做好充分准备。

在法庭上,韩蕊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条理地阐述王X的诉求和理由。她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X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未实缴出资,因此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她用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证据,说服了法官。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X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申X为本案被执行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韩蕊律师表示,在遇到执行难题时,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寻找突破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韩蕊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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