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就达数百起。在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杜某与张某的这起案件颇具代表性。
杜某与张某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30日,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杜某借款6万元。杜某通过妻子张XX的银行卡向张某转账49,000元,并通过银行卡取现给付了11,000元。张某同日向杜某出具借条,载明在2015年5月20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然而,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张某并未如约还款。杜某多次催讨,均没有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杜某找到了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施政律师。施政律师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有着500+的案件处理经验。他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
施政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杜某提供了2015年4月30日由张某出具的借条1份、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XX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2份、杜某妻子张XX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1份以及杜某结婚证复印件1份。施政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庭审准备阶段,施政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施政律师认为,杜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张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施政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杜某的诉求和依据。他指出,杜某已经按照约定向张某提供了借款,张某却未按时还款,杜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偿付以6万元为本金,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借款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某借款6万元,并偿付以上述借款为本金,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当借款人违约不还款时,出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政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杜某成功追讨回借款及利息,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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