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也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以及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的。
被告人石XX在2020年12月24日,经他人介绍,为了获取500元的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办理并提供3张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号、1张手机卡给上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账。经统计,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共计流入资金人民币135万余元,其中查实诈骗犯罪数额人民币14272元。2021年9月15日,石XX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XX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且社区矫正未通过,形势不容乐观。
此时,柯枭冰律师介入了此案。柯枭冰律师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拥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执业年限已有5年。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积淀,专攻疑难复杂刑案,无罪、不起诉、减刑成果斐然。他所在的团队是真辩刑事团队,团队主办律师拥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分工明确、高效配合,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柯枭冰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石XX的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资金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柯律师发现了许多对石XX有利的情节。
在庭审中,柯枭冰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石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认为石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柯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充分展现了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从法律角度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石XX的行为构成了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柯律师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为石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法院采纳了柯枭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石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石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石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同时,当面临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柯枭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法律结果,也为我们树立了一个优秀律师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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