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背后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处理起来颇为棘手。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张X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他与中国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让他陷入了困境。
张XX是被告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4月28日双方才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张XX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自行垫付了部分工资。工程于2014年11月施工结束并交付,被告却一直拖欠张XX垫付的款项。
张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和沈XX律师。童彬超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同时,他还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行业导师,任职于杭州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于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
接受委托后,童彬超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梳理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在庭审中,他据理力争,指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违约行为。然而,被告辩称双方是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社保相关所有费用的承包协议,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不同意按照原告的成本来进行鉴定。
在证据方面,双方存在诸多争议。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借据、短信记录等,被告均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程量费用明细表等,原告也有不同意见。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价款,双方分别申请鉴定,但由于鉴定所需材料未按要求提供齐全,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
童彬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的价款的举证责任。因鉴定不成,双方各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童彬超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应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的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焊材、气体的价款由被告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认定,被告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再行主张。被告未提供罚款的证据,对罚款不予认定。工程款扣除已付款及50套工作服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效力是关键。如果承包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已履行的内容可按折价补偿处理。同时,当事人应明确合同约定的价格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的举证责任。童彬超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童彬超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执业信条,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的当下,像童彬超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解决难题,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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