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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沈沁梅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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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8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沁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2117020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57341536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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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原告茹XX因疏忽将18×××00元汇入被告许XX账户,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被告许XX辩称该款是案外人陈XX让原告代付的货款。沈沁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提交证据、申请调取监控视频等,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沈沁梅律师助力被告胜诉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常常充满了争议和不确定性。近年来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事实和证据,成为了胜诉的关键。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起由沈沁梅律师代理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茹XX称,2014年1月20日,自己因疏忽大意将18×××00元汇入被告许XX帐户。事后与被告联系要求退款,被告却拒不归还。于是,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许XX当庭答辩,案外人陈XX向其购买货物后无钱支付货款,最终陈XX联系了原告,由原告代替陈XX向自己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18×××00元。该款为货款,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沁梅律师作为被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举证期限内,为被告提交了《收条》,用以证明2014年1月20日案外人陈XX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了被告之子许XX的《身份证》、《户口本》,用以证明被告之子陪同原告及案外人陈XX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

不仅如此,沈沁梅律师还向法院申请调取汇款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原告于当日晚6时许进入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此时案外人陈XX在柜员机外打电话;7分钟后原告打开柜员机门,遇陈XX,将《业务凭条》交给陈XX,并陪同走出银行大门;此时被告之子许XX出现,与原告及陈XX汇合,在许XX接收《业务凭条》后,原告即转身离去。

在案件审理中,沈沁梅律师凭借自己十四年的执业经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原告在汇款后将凭证交付给案外人陈XX,而后陈XX当场将汇款凭证交给被告之子,结合陈XX与被告存在交易且结欠货款的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XX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

沈沁梅律师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案件。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她以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树立了良好口碑,成为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转入被告人民币18×××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款的性质。原告自认当天接到陈XX通知转款,但因酒醉而将收款人帐户输入错误,但其提供的所谓正确收款人帐号,与被告帐号差异相当之大;同时,视频监控中亦不能体现原告酒醉的情形,故原告认为汇款系自己酒醉后的行为,法院不能确认。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茹XX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普法点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款项的来源、支付的原因等。沈沁梅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紧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款项的性质。

这起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沈沁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用法律的力量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面对法律纠纷时,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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