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关乎着未成年人的未来。在河北省沧州市就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好在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最终让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本案的被不起诉人郑X,是一名2006年出生的中专学生。2022年9月16日22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XX,刘X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与保安发生口角,此时郑X骑电动自行车欲驶出小区,与刘X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两人摔倒在地,郑X骑在刘X身上,导致刘X双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郑X脸部受轻微伤。案发后,郑X与刘X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2023年11月1日,受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接手了此案。王艳翠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她第一时间与郑X及其监护人签订法律援助手续,详细告知他们案件办理流程及权利义务。
2023年11月8日,王艳翠律师马不停蹄地赶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进行阅卷。通过仔细查阅案件资料,她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11月22日,王艳翠律师又与受援人郑X及其监护人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经过深入分析,她认为可以对郑X作罪轻辩护。
王艳翠律师指出,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郑X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偶发案件,案发后已经赔偿受害人且达成了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这些特点,王艳翠律师提出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2023年12月2日,王艳翠律师积极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X不起诉。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权益,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正公平。王艳翠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敬业,为未成年人的未来保驾护航,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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