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全网流传着不少错误法律常识。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人以为只要合同写了“先款后货”,哪怕卖方没提供货物信息和货权凭证,买方也必须先付款;在刑事辩护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即使坦白了,也不一定能获得从轻处罚;在民间借贷里,有人觉得利息约定只要双方认可就没上限;在商品房预约合同问题上,有人认为交了钱但没签正式合同,钱就很难要回来了。
首先看合同纠纷中的“先款后货”误区。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就为此类案件纠偏。合同虽约定“先款后货”,但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被告未提供,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若当事人轻信流传误区先付款,可能钱货两空,权益受损。
再看刑事辩护里坦白从宽的误区。《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徐靖松律师正是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若犯罪嫌疑人不相信坦白从宽,拒绝如实供述,就会失去这个法定的从轻处罚机会。
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在徐X与孙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调整约定利息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当事人不清楚这个法律规定,可能要支付高额的、不被法律支持的利息。
商品房预约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中,徐靖松律师不仅系统整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还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最终实现全额胜诉。若当事人因错误认识放弃维权,买房的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为避免陷入这些法律误区,普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网络上没有根据的说法。遇到合同事务时,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刑事问题,要相信法律会公正处理,如实供述问题;处理民间借贷,了解利息的合法范围;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知晓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权益。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普通人避雷的有效途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