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常规举证和辩论。一旦嫌疑人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财物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按刑事犯罪处理。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嫌疑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财物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等。若认定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便会推进刑事诉讼程序,嫌疑人大概率会被定罪量刑。
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执业十六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努力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处理路径形成鲜明对比,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捕捉案件辩点的能力,为当事人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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