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庭审中,法官询问保险公司关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说明情况,周杨辉律师紧接着追问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又对保险公司称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进行反问。几个关键问题之下,揭示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说明存在重大瑕疵这一矛盾。
回溯庭前,周杨辉律师在阅卷时就发现,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他精心准备了发问提纲,针对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证据的关联性等拟定问题。对于鉴定意见,他认为保险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未能证明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等多元案由。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周杨辉律师认为,庭审准备至关重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只有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深入研究案件,才能在庭审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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