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标定制设备定作合同纠纷案件里,委托人是一家农业生产企业,向机械公司定制香菇酱灌装全套非标设备,总价156万元。一审时,卖方迟延交货,且交付的设备如切丁机、电炒锅等存在卫生不达标、温控不稳等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试仍无法使用,委托人被迫另行采购替代设备。但卖方拒绝退款并否认违约。一审法院认定,卖方虽提出“非标设备”“委托人未提供调试条件”等免责理由,但这些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节点、付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卖方迟延交货30天,设备不符合约定及国家标准。
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这个案件中,她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她仔细梳理合同履行节点、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设备故障照片与录音,固定了卖方的违约事实。接着,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取得权威意见,证实设备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卖方的免责理由,她精准进行法律抗辩,明确非标设备仍需符合合同标准与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证据,证明委托人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违约金,请求全额支持违约金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23400元、合同违约金312000元,返还不合格设备款347000元,承担鉴定费100000元,合计760400元;委托人返还不合格设备。到了二审阶段,双方进行调解,在唐晓光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顺利收回46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唐晓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深耕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一直秉持“奉业以敬、致法以专”的执业理念,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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