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辉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骨干。他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全领域,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多元案由。
在2022年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了周杨辉律师的专业能力。2015年11月1日,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并依约缴纳了6年保险费。2021年5月23日,徐X因“主动脉窦动脉瘤”住院治疗,接受了重大手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9068.79元。出院后,徐X申请理赔,却被新x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
一审中,保险公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ICD10疾病分类编码,称原告出院诊断“主动脉窦动脉瘤”编码为Q25.408,属于先天性畸形,且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原告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已阅读条款,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徐X的诉讼请求。
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和新法律意见。他指出,“先天性畸形”为专业术语,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条款中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X”部分,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且保险公司从未向原告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释X”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同时,徐X的主治医生出具《病情证明》,明确载明“徐X所患主动脉窦动脉瘤为后期疾病逐渐扩张变大所致,非先天性原因”,并附2017年心脏彩超结果佐证,证明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先天性疾病。此外,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为先天性疾病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委托的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情况复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即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最终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度把握,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成功实现了案件的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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