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
在众多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往往充满挑战。以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首先进行了权利稳定性分析。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以此确定案件中证据和法律依据的稳定性。
在侵权比对方面,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比对分析为案件的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同时,李鉴春律师还进行了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检索。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重点论证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这些努力使得检察官采纳了不予批捕意见,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最终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双向思维,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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