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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梳理到法律论证: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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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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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执业十六年,承办超1000件案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擅从侦查中找辩点。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从证据梳理到法律论证: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道

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能力卓越的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之久,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来看看李鉴春律师是如何开展辩护工作的。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权利稳定性分析方面,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侵权比对上,李律师将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致比对,从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方面论证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对于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检索,虽在本案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李律师通过对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证据的检索,为张某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李律师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又如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件,李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等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善于在复杂的案件中捕捉辩点,通过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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