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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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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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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承办超千件案件,擅长刑事辩护,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专业辩护,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那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在河南周口的司法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上经验丰富。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更有力地为张某辩护,李鉴春律师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类案检索报告中,李鉴春律师重点分析了与本案类似的案例,从主观意图、行为模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对比。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在这起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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