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骨干。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等多元案由。周杨辉不仅两次获评十堰市优秀律师,还身兼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多重社会职务。
在众多案件中,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周杨辉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的能力。2015年11月1日,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2021年5月23日,徐X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巨大窦瘤)”,并接受了重大手术。出院后,徐X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却遭到新x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徐X遂委托周杨辉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X所患“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ICD10疾病分类编码,称原告出院诊断编码属于先天性畸形,且表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周杨辉律师在代理此案时,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他指出,“先天性畸形”为专业术语,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X”部分,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且保险公司从未向原告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原告主治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直接反驳了“先天性”定性,且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属于先天性疾病。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法院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心准备的类案检索报告,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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