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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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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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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逾千件,专精刑事辩护。他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擅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其类案检索报告发挥重要作用,助当事人获不起诉结果。
这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成为焦点。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不仅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还原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李鉴春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这份类案检索报告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法律行业树立了典范,也让更多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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