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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三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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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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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坤律师处理过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李坤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他们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此类案件的核心风险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虚开增值税发票,三人获缓刑

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处理这类刑事辩护案件经验丰富的李坤律师,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

2020年底,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从杨某经营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点子费。经查明,相关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坤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指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请求综合考虑李某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长期处理刑事辩护类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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