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的施贝贝律师,是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的骨干成员,擅长处理合同、婚姻、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执业第八年时,她遇到了这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的案件。
原告赵XX称被告孙XX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赵XX手中只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既拒不到庭,也未进行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潜在争议凸显出来,即仅有借条而没有交付凭证,大额现金借贷关系是否能够成立。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她深知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为了进一步证明“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她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同时,利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这一规则,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让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判决。
施贝贝律师长期秉持“用专业办案,用温度执业,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的执业理念。她认为,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必须高度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虽然本案因被告缺席而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律师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从施贝贝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大额借贷时,除了借条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下交付凭证,同时可以考虑让第三方见证借款过程,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证明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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