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执业领域聚焦知识产权与民商事,执业年限多年。在其经办的案件中,有商标权纠纷案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展现了其在代理被告时的防御逻辑与破局能力。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及工程使用中使用“南通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被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其作为开发商,在工程项目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可能被认定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核心答辩意见:被告仅为发包人,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该产品;被告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庭审中,原告强调被告在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王丹律师则举证说明被告在包工包料工程中的地位及审查情况。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判令拆除产品,仅要求未出售和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近似,侵害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2万元。被告面临被认定侵权的风险。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者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有明显区别;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展示产品对比,认为整体近似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强调前端中部凸起与凹陷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请。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积极适用合法来源等抗辩条款;二是精准分析产品差异,抓住关键区别点进行不侵权抗辩;三是构建多维度抗辩体系,增加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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