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万余元的串通投标案,当事人竟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着实令人意外,要知道涉案金额如此巨大,按照常规,当事人大概率会面临刑事处罚,可最终的走向却完全不同。
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X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通过挂靠公司、联系其他公司围标、安排评委给高评分等手段,分别中标“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和“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接手此案后,周赫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涉案金额巨大,虽然马X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要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易事。周赫律师的初始判断是,要从案件的细节入手,寻找能够证明马X犯罪情节轻微的关键证据和理由,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周赫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X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很容易被忽略,但周赫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复盘此案,周赫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早期介入,在侦查阶段就指导当事人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最佳时机,确保自首情节不被遗漏;二是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法定要件上;三是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选择认罪认罚策略,避免因盲目抗辩导致量刑情节恶化。对于同类的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关键在于细致挖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如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等,同时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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