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王XX满脸憔悴地走进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她眼神中充满了无助与痛苦。原来,她与李XX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她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的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向李XX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李XX并未实质改变。王XX实在无法忍受,决定委托杨慧律师帮她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离婚损害赔偿金。
杨慧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1411924168,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千件案件的承办经验,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王XX的案件,杨慧律师深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当事人王XX作为原告,核心诉求是判决准予离婚、获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以及让李XX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要证明李XX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非易事,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二,王XX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针对这些难点,杨慧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收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证明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强调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指出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王XX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慧律师的意见。判决准予王XX与李XX离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施暴方可能面临不利推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无过错方依法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得到司法支持,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婚姻纠纷案件频发,准确适用法律和充分收集证据至关重要。杨慧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5307201411924168的杨慧律师,在婚姻家事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丽江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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