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宜昌,农民工讨薪和刑事辩护案件时有发生,周俊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多起此类案件。
先来看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李XX是一位来自宜都的农民工,到宜昌从事木工工作。经朋友介绍,他到胡XX处工作,在宜昌、松滋等多处工地施工。截止2021年,胡XX尚有2万多劳务费未付给李XX。李XX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9月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从2000年开始执业的周俊律师,被援助中心邀请参与此案。周律师详细询问李XX事实经过后发现,李XX和胡XX既没有明确的欠条或借条,也没有胡XX认可的劳务费用情况说明。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虽显示有要求劳务费的事实,但表达模糊,未明确具体数额,李XX只有自己书写的工地工作流水账。
周律师认为,该案件起诉有一定风险,但因胡XX和李XX关系未僵,双方仍保持联系,可通过此收集证据。由于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周律师深知没有明确证据可能导致立案困难,便千方百计为李XX寻找有利证据。他通过李XX的微信记录寻找有用线索,将相关微信聊天截屏;打开短信记录查找证据;指引李XX到银行打印胡XX的转账记录;还指引李XX给胡XX打电话并录音,准备好录音笔录和刻录录音光盘;提醒李XX编辑微信内容发给胡XX以获取证据,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固定。同时,周律师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法律规定,该案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立案后在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周律师依据电子证据为李XX据理力争。开庭后,考虑到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且关系尚可,在与李XX商量后,周律师联系对方律师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胡XX支付李XX15000元劳务费,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
类似的取证和辩护思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也有体现。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律师提出刘XX系从犯、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以及符合缓刑条件等辩护意见。庭审中,周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再看另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与张X、李某、屈某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猎捕“三有”动物小鹿共6只,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张X的辩护人是周俊律师,张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发细节与到案经过。他重点梳理了张X在共同狩猎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到案后的供述态度及前科情况,发现张X系初犯、偶犯。庭审中,周律师提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积极配合法庭对证据的质证。最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张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
还有一起易某涉嫌诈骗和偷越国(边)境的案件。2020年4月,易某受同案犯李某诱骗,偷渡至缅甸勐拉,在诈骗组织监管威逼下从事电信诈骗“引流”工作。2021年9月20日,易某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俊律师担任易某的一审辩护人,他详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在庭审中提出易某偷越国(边)境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诈骗罪中处于胁从犯地位、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还提及易某家庭困难情况,恳请法院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虽未认定易某为“胁从犯”,但认定其为“从犯”,确认其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周俊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他从散落的微信、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中,重构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调解成功奠定基础。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他精准把握时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如在刘XX开设赌场案中,准确指出刘XX的从犯、坦白等情节;在张X非法狩猎案中,聚焦张X的初犯、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在易某诈骗和偷越国(边)境案中,抓住“从犯”与“自首”核心辩点,推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民工讨薪案件,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银行转账记录等逐渐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但需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明确性。在刑事辩护方面,法院对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考量越来越重视,这些情节往往能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问题,即使农民工讨薪时没有欠条或借条,通过专业律师收集整理电子数据等证据,仍有可能成功讨回薪资。周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从零散材料中收集证据,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情节,在不同阶段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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