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许XX完成厂房搬迁后,却因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与房东何XX产生纠纷。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许XX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
案件的核心诉求是许XX希望法院判决何XX向其支付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这增加了许XX主张补偿权益的难度。其次,何XX拒不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再者,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给许XX的诉求带来阻碍。
针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的抗辩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结果是,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它明确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仍可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主张补偿权益。在举证方面,为实际使用人提供了向法院申请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的有效举证方法。同时,强调了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来争取安置与停业损失补偿的重要性。此外,该案件也提醒实际使用人在租赁厂房时要关注厂房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带来权益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反映出法院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合同无效,也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裁判。同时,对于关键证据的调取,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合理申请,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梳理租赁关系和权利主体,准确核算补偿金额,并有效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在房屋租赁领域,司法实践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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