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梅雨季,一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找上了黄宇杰律师。原告A、原告B是某职工的父母,该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原告不服,委托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诉至法院。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已经承办了400余件案件。他接到委托后,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为核心目标,分四步推进案件。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
在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黄宇杰律师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于是开始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关键证据,还有医生出庭证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以此反驳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
庭审时,黄宇杰律师进行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援引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的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此外,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关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诉讼策略,为工伤职工及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工伤维权领域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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