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盛夏时,龙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累计供货424,260元,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先生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却一审败诉。
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就职于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他接受龙先生委托后,深知案件的棘手之处。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一审法院以龙先生未向公司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全部诉求。
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此类案件占比约50%。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败诉关键在于龙先生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对公司的有效催收。
肖康律师精准把握本案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他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一是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龙先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二是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先生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先生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先生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肖康律师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还获评省级优秀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公益宣讲、担任检察听证员。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先生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公司;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先生催收后其均告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向龙先生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肖康律师用专业与责任,成功为龙先生挽回了损失,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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