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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非法经营罪,律师精准辩护助其获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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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1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晓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920161074397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88341400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郑晓龙,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现任中共射洪市律师行业第四联合支部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委员。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 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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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炎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3人犯非法经营罪。郑晓龙律师接手【被告人A】案件,经调查发现涉案团伙违规销售果味电子X,【被告人A】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郑律师指出其为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等。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
被告人涉非法经营罪,律师精准辩护助其获缓刑轻判

2024年炎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3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A】作为普通公民,因一时糊涂卷入了这场法律纠纷

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四川-遂宁。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当他接手【被告人A】的案件后,深知责任重大。

经调查发现,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涉案团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的规定实施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果味电子X。主犯非法销售货款达159万余元至266万余元不等,【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果味电子X,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并对接货款收支事宜,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依法判处。

面对这样的情况,郑晓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展了针对性辩护。他指出【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未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核心环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众多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准确界定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是非常关键的,郑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过500余件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占比约38%。

同时,郑律师强调【被告人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且指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在庭审过程中,郑晓龙律师据理力争,他不仅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对涉烟草类非法经营辩护要点有着专业的适配。他针对电子X专卖管理规定、共同犯罪作用划分、涉案金额关联认定等专业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展开辩护,确保辩护意见贴合此类案件审判实践。

郑晓龙律师不仅是一位优秀的律师,还担任着多个社会职务。他是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24年1月被射洪市司法局评为2023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电子X、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郑晓龙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被告人A】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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