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漆X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购买了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8瓶,支付货款5312.4元。该酒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水、XX叶”,生产企业为被告xx省xx市xx镇x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方为被告贵州XX公司。原告认为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
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在处理各类案件上展现出了专业能力。此次,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肖康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抗辩因素。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被告还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印刷企业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执业至今,肖康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尤为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中,肖康律师围绕核心观点构建了完善的答辩策略。他指出印刷错误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他还提交检验报告证明产品经检测合格,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并且依据相关通知说明XX叶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同时,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肖康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他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获评省级优秀青年律师,参与公益宣讲、担任检察听证员。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肖康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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